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更好地为用人部门和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服务,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教资助[2007]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区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桂财教[2017]10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7]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和高职学生。
一、岗位设置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与校内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劳动,并获得合理的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应是无毒、无害、无危险,适于学生从事的工作。岗位类别设置如下:
(一)按照岗位设置周期划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者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原则上设岗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寒(暑)假临时岗位:寒暑假原则上不设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因特殊原因需设临时岗位的部门,需在放假前一周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设岗时间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在假期内合理设定。
(二)按照岗位性质划分为普通岗位和技术岗位。
普通岗位: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服务等部门设置的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实验室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岗位,原则上要求各岗位聘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不得低于岗位总人数的70%。
技术岗位:根据实际工作要求,所设岗位需招聘有特定技术或专长的学生,聘用学生不局限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技术岗位的用人单位需提交用岗申请情况说明,报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岗。
二、学生应聘条件
(一)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科、高职学生;
(二)遵纪守法,思想表现好,上一学年没有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三)学习刻苦努力,上一学年补考或重修的必修课科目不超过两门;
(四)个人生活节俭,无铺张浪费行为;
(五)应聘普通岗位的学生,原则上需通过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六)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服从组织和安排。
三、岗位申请和应聘流程
各单位、各部门(简称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应以辅助为原则,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合理申请岗位数量,不得将职责内正常工作和重要工作转交给勤工助学学生代办,杜绝将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变成顶岗工作人员。
(一)各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依照“按需设置,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申报,积极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能力,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固定岗位申报:每学年十月份第二周内,用人单位登录“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系统”申请设岗并提交纸质版《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表》(附件1),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于第三周内完成岗位申报审批,在此之前的勤工助学用工按原岗位情况执行。
(三)临时岗位申报:用人单位提前三个工作日登录“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系统”申请设岗并提交纸质版《学生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表》(附件2),未经审核批准、擅自设岗用工的单位,需自行筹集资金解决学生勤工助学酬金。
(四)寒(暑)假临时岗位申报:每学期放假前一周,用人单位登录“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系统”申请设岗,并提交纸质版《学生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表》(附件2),未经审核批准、擅自设岗用工的单位,需自行筹集资金解决学生勤工助学酬金。
(五)勤工助学岗位招聘:采用各用人单位自行组织招聘、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推荐等方式,双向选择、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聘学生须登录“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系统”申请,各用人单位登录“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系统”进行审批。如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发生变动,用人单位应及时登录“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系统”进行人员离岗、替换审批。
四、岗位管理和考勤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所有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经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审批,并自觉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二)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审批、考勤、工时和工资上报、材料报送、档案归档等工作。
(三)学生上岗前,用人单位应进行相关业务培训,明确任务、要求和劳动纪律,认真进行安全教育。用人单位设岗不能影响学生正常学习,不得要求学生请假或旷课上岗。
(四)上岗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和管理,遵守工作制度和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有事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无故缺勤,注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劳动能力,按时保质完成岗位工作。学生无故不按要求完成任务,用人单位与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协商后有权减少其工作量,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五)用人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考核,应及时登录“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系统”,如实对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勤,同时做好纸质版考勤表的登记,留存备查。
五、酬金发放和管理
(一)勤工助学学生每小时工作劳动报酬为12元,各用人单位安排每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不含寒暑假),不能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
(二)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按月发放,各用人单位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登录“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系统”导出本单位上个月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总表,学生核对签字、部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
(三)因故未按时报送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表的用人单位,需向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交情况说明,经部门领导签字、学生工作部(处)领导审核后,学生当月劳动报酬延后到下个月发放。用人单位负责做好学生的解释工作。
六、岗位监督和检查
(一)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和服务所应得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在确定劳动报酬时,要充分体现按劳取酬和资助困难学生的原则,不得随意克扣学生劳动报酬,也不得虚报或多报劳动量,超值发放学生劳动报酬,如有违规现象取消该用人单位设岗。
(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让学生以现金或者转账的形式将勤工助学酬金退回用人单位或个人。如用人单位虚报岗位或虚报工作量,利用学生信息骗取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一经发现移交学校纪委处理。
(三)学校将不定时组成勤工助学督查小组,对用人单位勤工助学用工情况、考勤工作、安全教育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作为核定下一学期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岗位数的依据。各用人单位须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勤工助学岗位用工情况的检查工作。对用工管理不善、有安全隐患、虚报考勤或其它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将重新核定其勤工助学岗位,必要时可取消其所设岗位。
七、其他
(一)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桂林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管理细则(试行)》(桂医学〔2018〕56号)的通知文件同时废除。
(二)本细则由桂林医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表:
附件1 桂林医学院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表.docx
附件2 桂林医学院校内学生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设置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