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实践工作中,执法司法信息的互通共享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打击犯罪活动,而各地检察机关由于其存在主体地位特点和检察职能领域的某些局限性,在信息共享建设运行的实践过程依然面临困境。本文通过探讨信息共享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并以大数据平台建设为背景,提出执法司法信息共享的对策与建议。
一、岱山县检察院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工作情况
依托派驻检察机制获取信息查询权限。通过派驻检察官办公室的方式获取和查询执法司法办案系统权限,主动获取公安、法院、司法等相关单位的办案数据。
入驻“大综合一体化”行刑衔接中心实现信息共享。中心入驻的单位主要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主要负责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案件办理双向移送过程中的材料登记、受理,基本案情分析研判后对案件实行移交流转,建立信息管理、通报、共享和反馈机制。
充分运用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驱动法律监督提质增效。积极融入“数字化改革”浪潮,探索应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推动监督办案模式从“数量驱动、个案为主、案卷审查”的个案办理式监督向“质效导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的类案治理式监督转变。依托浙江检察数据应用平台、浙江省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等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打破数据壁垒,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借力数字驱动探索协同共治新路径。
自行研发大数据监督系统强化数据采集。建立以法院裁判文书检索系统、统一业务软件系统、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为核心数据;以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结果公开网为次核心数据;以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为外缘数据的三层结构办案数据资源,进而实现从数据中获取案件线索。
二、当前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设信息共享机制的法律依据欠缺。目前,出台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机制的法律依据的形式多以综合性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和多部门内部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等形式,这些已经出台的政策性文件的效力层次难以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实际办案中,基层的执法司法机关是各自分属不同、功能不同、体系不同的机关,因此在出台政策性文件时往往会更加倾向于机关自身利益,无法达成各个执法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力。
执法司法机关对信息共享存在抵触心理。当前,由于部分执法司法机关对信息共享的作用存在理解误差,容易出现以下几点误区:有的机关认为自己的上级机关对于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没有十分清晰的工作部署,自身也就不用参与信息共享的机制建设和后续的工作安排;有的机关对信息共享存在思想上的顾虑,认为信息共享后风险很大,容易暴露自身的实际问题,是自找麻烦,多了一双监督自己的眼睛;有的机关甚至存在排他情绪,对执法司法信息互通共享存在戒备,认为除了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信息,其它执法司法信息没有必要向其它机关进行互通共享。
批量调取共享信息受限,阻碍办案进程。2021年,浙江省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五家单位联合出台《浙江省政法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办法》实施以来,各政法机关在批量调取共享信息上存在分歧。如按照《办法》向同级法院调取相关线索案件卷宗或批量调取历年裁判文书,但法院以没有案件具体案号为由拒绝提供相关案件信息或文书。且向政法委申请同意批量调取时,也需要提供批量案件的案号才能帮忙向法院调取。实践中“两头堵”的现象常常发生,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广度深度尚不够。从广度上来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范围不够大,部分信息仍需要通过纸质文书或电脑拷贝的方式进行传递;从深度上来看,一是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的信息数据字段不足以涵盖日常法律监督工作所需信息数据字段,二是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操作数据处理时,大部分只能处理Excel形式的字段数据,无法处理Word形式的文书数据。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的弊端导致大部分共享的信息价值打折扣,进一步降低了信息共享单位的参与度,使得信息共享建设阻力重重。
三、完善执法司法信息共享的对策与建议
立足长远,整体规划,进一步结合实际科学化地制定适合信息共享工作的文件。需要各机关在开展调研、邀请专家点评、参考其他机关文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工作的文件,以确保该文件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权威性。需要始终站在宏观的角度出发,面向长远的目标,文件需要就执法司法信息共享的基本目标、意旨、准则、需要达成合力的范围、共享信息的范围、相关协调部门单位的协调工作内容与相关工作的办事流程、信息共享相关工作系统的技术运行安全保障、共享信息化工作体系的实施建设工作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基本规范问题分别作出相关规定。
统一认识,消除误解,达成规范执法与司法信息互通共享与合作机制的共识。要善于从大局观的角度出发去深刻理解、认识新形势下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内在积极推进作用,为加快推进执法司法信息共享的机制能力建设进一步奠定思想基础。明确对《浙江省政法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工作办法(试行)》的认识和解读。省级各机关制定办法的宗旨就是贯彻落实建设数字化政府的部署要求,各机关要统一认识和解读,制定文件是为了畅通各机关信息共享的渠道,而不是为了暴露问题、展示问题,从而深化推进信息共享数字化、智能化运行。
加强推广,严格执行,确保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持续有效运转。一是建议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纳入政府自身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由财政编列专项经费,提供全额保障,确保信息共享平台在运转过程中得到充分的经费支持。二是要建立更具广度和深度的信息共享交流平台。在发展大数据智能化的背景下,在实现信息在不同机关之间的传递和交流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广度与深度并行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数据网络。三是要有充分的队伍人力保障,明确指定参与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工作的负责人,确定专门联络人员,就信息共享工作的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与解决方法可以及时与其他机关进行联络。除此之外,最重要的是确保共享平台的技术维护人员力量,确保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流畅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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