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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与听证

   日期:2024-11-08     移动:http://kaire.xrbh.cn/quote/7199.html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九部主任,重庆市检察业务专家,长期从事检察实务工作,勤于实务研究,曾发表专著《检察业务管理实务》。

办案与听证

检察听证是一项涉及检察各项职能,影响及于内外而意义深远的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落实司法为民、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检察官作为听证会的组织者和案件承办人,对听证活动的质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部分检察官对于传统办案模式驾轻就熟,但对于组织公开听证,将办案置于第三方评议和社会公众监督存在畏难情绪,把握听证会的节奏和驾驭能力不足,亟须提升听证工作能力。

听证前要深度解析,找准症结

找准病根才能开出良方。化解矛盾首先要找准案件的症结,这就要求检察官在听证前要着力解析案件、解析当事人、解析听证员,对案件“把准脉”。

解析案件“脉搏”,把准听证重点。检察官要深度解析案件、吃透案情,走访原办案单位听取意见,掌握案件争议焦点,明确听证重点。比如,对于案件重大复杂疑难的,明确听证要侧重对涉案事实和证据进行陈述、示证和辩论;对于申诉人存在重大误解的,要侧重于公开示证;对于适用法律有争议的疑难案件,要侧重于公开论证;对于需要向当事人答疑解惑的,要侧重于做好解释说明和思想疏导工作。

解析当事人“脉搏”,把准当事人诉求。当事人是案件处理的相对人、听证会的重要参加者,当事人的切身感受直接影响听证的质效,让当事人可触可感可见司法公正是解决问题和化解矛盾的关键,也是听证的重要任务。听证会前,检察官要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听取意见,解析案件背后的端倪和当事人的思想“脉搏”,针对性做好工作。比如,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异议的,可以邀请原案侦查员、办案检察官、鉴定人等参加听证,以查明事实;当事人对于行政争议不服的,可以邀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顺畅“官民”面对面沟通,更有效地缓解当事人情绪,促进矛盾化解。

解析听证员“脉搏”,把准听证员邀请范围。听证员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作为检察机关的“外脑”受邀参加听证会,是听证活动的“独立第三方”,具有超脱的地位和独特的作用。在当前各地普遍建立的听证员人才库中,听证员来源非常广泛,职业和专业跨度非常大,检察官要注重把准听证员的知识领域“脉搏”,结合案情和听证拟解决的问题,有针对性邀请听证员,使听证员的广泛性、中立性与案件听证的需要相衔接。比如,对涉及一些专业知识的疑难案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作为听证员的说服力更强;对需要解开当事人心结的申诉案件,邀请群众工作能力强的社区干部、心理学家作为听证员沟通效果更好。检察官更要注重与听证员充分沟通,让听证员了解案件为什么要听证、听证什么、怎么听证,才能有的放矢参加听证。

听证时要着力解惑,开出良方

听证,是多方参与的大平台,检察官、听证员、当事人以及其他参加人角色不同,都不可或缺,任何一方不给力,听证的效果就会打折扣。因此,检察官作为主持人扮演者有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要以高超的现场把控能力统筹各方会诊案件,开出化解良方,帮助当事人解法结、化心结、系情结。

解法结以纾民惑。检察官要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围绕案件证据开示、适用争议等问题主持听证,让各方意见得到有序充分的表达,不偏题、不拖沓。注重保障当事人的申辩、质证等权利,通过平等交流、示证质证和辩论,有效表达自身诉求,维护自身权益;注重发挥办案人员等听证参加人员“证”的作用,引导多维度展示与听证争议焦点密切相关的证据。比如,针对申诉人在原案处理中被冒名顶替的情况,可引导办案人员就指纹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原审被告人调查笔录等制作PPT并进行现场演示播放;针对申诉人伤口形成是他人用刀划伤还是自伤的争议焦点,可邀请原案鉴定人出席听证会,引导其解释说明鉴定的过程、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的结论、依据和理由等。检察官主持听证还要注重引导办案人员等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阐释案件处理的法理和依据,使当事人准确理解案件定性和涉及的法律关系,消除疑虑,解开法结。

化心结以解民怨。在解开当事人法结的同时,还要注重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听证会上,要尽可能让当事人诉求得到表达、情绪得到释放,营造公开公正的听证氛围。当事人的年龄层次、文化程度、性格特点各不相同,对案件的认知和心结也千差万别,要根据案件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特点,通过邀请心理专家进行心理疏导、加强当事双方矛盾调解等方式,解开当事人的心结。注意充分发挥听证员会诊案件、释法说理的作用,听证员作为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较之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劝慰安抚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要注重引导听证员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法律规定以及社会情理、生活经验,多角度、客观中立地发表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使当事人感受到更为全面、立体、生动的释法说理,增强说服力。

系情结以暖民心。要带着感情开展公开听证工作,注意听证的便民性,在公开听证的时间、地点等方面尽量方便当事人,必要时可以到当事人所在的单位、乡村、社区等进行公开审查,更加贴近群众,进一步展示检察机关解决问题的诚意和公正执法的风范。听证会上,除了解决案件问题,还要注意发现解决当事人“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采取调解、和解、协商或者救助等多种措施妥善解决,最大限度兼顾法、理、情,切实解决当事人的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温暖。

听证后要跟踪解决,创新治理

个案是检察机关创新社会治理、服务社会大局的切入点和承载体。听证会后,检察官要注重跟踪落实问题解决,延伸做好社会治理,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司法救助促解决实际困难。要发挥好司法救助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促进矛盾化解的重要作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救尽救”,真心实意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比如,被害人面临医疗费用支出等紧迫性生活困难的,可以优先考虑给予经济性救助;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面临老无所养、居无定所等方面的困难的,可以协助解决低保五保、民政救济等;面临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困难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困难。要提高救助工作效率,尽量简化审查审批程序,加快救助工作进度,必要时可以与有关部门协商开通救助“绿色通道”,切实发挥救助工作的最佳抚慰功能。

规范司法促提升案件质量。公开听证是把办案晒在听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的“聚光灯”下,既要对案件作出依法处理,也要注意发现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规范司法行为。比如,通过对刑事申诉案件开展公开听证,既可以压实首办责任,有效降低“案-件比”,又可以从反向审视的角度回头看整个诉讼过程,直观地发现案件在侦查、批捕、起诉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或瑕疵,对于原处理结论确有错误的,要依法进行监督。对于原案虽有瑕疵,但处理结论并无错误的,加强与办案单位沟通,督促依法补正瑕疵,妥善做好善后工作,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倒逼办案质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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