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从尊重审判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出发,摒弃旧的法官评价模式,围绕案件质效和法官能力的提升,全面推进法庭审理中的庭审小结工作,在减少对立、化解矛盾和强化法官管理等多方面均取得了成功的经验。
[关键词] 庭审 小结 能力 管理
2003年起,姜堰法院从尊重审判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出发,摒弃原有的法官评价模式,推行“以审判为中心,法官队伍为主体”的法官评价体系,以公正效率为核心,以提高法官能力为重点,围绕案件质量的提升,全面推进审理案件中的庭审小结工作。
一、基本做法
(一)规范庭审小结的主要内容
庭审小结是法官主导庭审活动的中心,也是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重要体现。因此规范庭审小结的内容十分必要。
1、阶段性小结
(1)当事人诉辩事实陈述后的小结。该小结一般有三点,一是明确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公诉机关的诉讼请求,归纳当事人的诉辩要点;二是确认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缩短庭审时间;三是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进行指导。上述三方面的小结,均须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以便当事人和法官形成共识。
(2)举证、质证期间的小结。法官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时加以引导,防止当事人举证、质证偏离焦点,有时焦点既是难点也是重点,一些当事人各方均未涉及到的事实,法官认为必须要查明的,要进行必要的询问。
(3)法庭辩论结束时的小结。法庭辩论主要是围绕案件的性质和适用法律,对于一个诉讼请求有可能有多部法律进行调整,当事人选择不同的法律,会产生不同的后果。此时归纳当事人辩论意见对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2、综合性小结
综合性庭审小结是法官庭审艺术的画龙点睛之笔。综合性小结具有全面性,是法庭审理的中心、重点。通过综合小结分清是非,当事人就心中有数,从而做出于已有利的选择。综合小结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明确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公诉机关的请求的具体范围;二是明确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所举的证据及质证的意见要点;三是当事人辩论的要点;四是法庭的认证,对案情不复杂,当事人各方质证意见不大,或法官有充分把握的情况下,应在当事人各方质证后及时认证,对于一些争议比较大,经过质证后仍难以认定的证据,一般在法庭辩论后认证进行较为适宜;五是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
(二)确定庭审小结的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诉辩式庭审方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法官成为中立、公正的使者,法官超然于当事人之外,在庭审的各个阶段,庭审小结的目的就是为澄清案件事实以公正裁判,
2、诉讼经济原则。所谓诉讼经济原则是指在诉讼中为不增加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法官在庭审小结时要围绕诉讼经济原则对诉讼当事人加以正确引导,如在当事人诉、辩称后及时归纳无争议的事实。经当事人确认后该部分就无需举证、质证。
3、全面、及时、准确原则。庭审小结内容要全面,小结要及时、准确,反之只能使庭审条理混乱,法官思路不清,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质量。
(三)明确庭审小结的要求
一个既有说服力又充分显示法官水平的庭审小结,应当具有客观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1、客观性。不论是当事人的诉辩事实、阐述证据的证明对象,质证意见,当事人相互间的发问及回答,当事人回答法官的询问,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审计人等人员的回答,法官一定不能违背当事人的原意进行归纳;小结事实部分,一要尊重当事人的自认,二要根据认定的证据。辩论中适用的具体法律,一定要明确无误。每个阶段的归纳和小结,均要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尽可能地使当事人对庭审小结形成共识。
2、准确性。庭审小结的准确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归纳当事人诉辩要点要准确;二是确认无争议的事实要准确;三是归纳当事人争议焦点要具体且准确;四是归纳举证、质证意见要准确;五是归纳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审计人等人员回答的内容要准确;六是归纳当事人相互发问及回答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回答法官询问的内容要准确;七是归纳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要准确。另外使用的语言要规范,简洁精练,尽可能地使用法言法语,要让当事人听得清、听得懂,感觉到小结的内容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3、完整性。庭审小结的完整性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纠纷在诉讼前发生的原因及发展状况;二是纠纷在诉讼中的现状;三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过程中的活动和态度。这三个方面既有实体的,也有程序的,二者应当并重。
4、及时性。庭审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归纳、小结,如相对方的自认,对证据无异议,对案件的事实争议不大等,应及时小结,便于对案件事实的确认。
(四)推行庭审小结的方法
姜堰法院为使法官的理论水平、法律知识、实践经验、社会阅历、解决问题和处理纠纷的思维方式,公正司法、提高办案效率的理念在庭审小结中一一展现。着力让法官掌握庭审小结的方法。
1、庭前准备是做好庭审小结的基础
(1)阅卷归纳。阅卷是法官审理案件的起点,是法官做好庭审小结的必经路径,阅卷准备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庭审小结是否客观、全面,这对于提高庭审效率至关重要。每一个有审判经历的法官无一不重视庭前阅卷。
A、审查请求人的请求是否具体明确。弄清楚请求人有几个请求,请求的内容、范围;民事案件中理清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请求与原告、反诉人的请求是什么关系,请求是属于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还是确认之诉。
B、认真阅读起诉书、反诉状、公诉书,明白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与诉讼请求的关联性。对于较复杂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起诉书,要结合提交的证据,归纳要点。
C、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对举证期限内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要求其填写有当事人姓名、提交的时间、证据名称、来源、份数、证据资料内容、是复印件还是原件等内容的《证据清单表》,并对提交的证据资料进行分类,分清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原始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传来证据;公证的是证据形式,还是证据的内容;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鉴定结论是否是有权部门出具的,是当事人单方委托还是共同委托的,是什么时间出具的。
D、理清法律关系。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阅读其提交的起诉书、答辩状、反诉状。虽然这些文书是一方当事人精心准备的,但当事人各方已提交的证据能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以此初步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准确确定案由,根据已掌握的法律关系,查找可能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E、审查主体是否适格。从诉讼请求出发,结合诉状和证据看当事人与该案是否有法律关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法律关系。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是否还有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参加诉讼。对于自然人,要审查是否提交了身份证,住址是否有变化;是农村的,是否外出打工、在何处打工;是城镇的,在何处工作。对于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是否提交了营业执照,还要审查是否按规定年检。
F、立要点。通过阅卷,初步列出当事人可能产生争议的焦点、重点、难点。围绕焦点分清当事人已经举了哪些证据,对庭审中需要通过询问查清的事实立出提纲,以便庭审中查清。对于专业性很强的技术问题应先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解,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可先查阅相关资料及各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裁判情况,以作为参考。
G、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对可能遇到的难点、重点,进行必要的研讨,以理清审理思路。
(2)证据交换。对于诉讼请求多,证据多,新类型的案件,应进行庭前证据交换。证据交换实际上就是庭前“预审”。充分利用证据交换,对于做好庭审小结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书、答辩状是当事人经过充分准备的,字里行间显示着对已方有利,提交的证据也是经过选择的,由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未强制限定,所以多数当事人往往在庭前不提交证据,使已提交证据的对方当事人措手不及,法官也难以应对,不仅庭审效率难以提高,而且庭审效果也不是最佳。法官采用证据交换既有法律依据,又能弥补上述不足。
首先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证据交换,并规定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证据交换,就可能产生不利后果,所以当事人对于法庭组织的证据交换绝大多数都参加。
其次法官通过证据交换,一是使当事人各方都提交了证据资料;二是掌握了当事人的证据资料形式、内容的真实程度,所要证明的目的;三是初步了解到纠纷中所争议的问题;四是便于围绕争议的问题指导,指出当事人各方还需要提交哪些证据;五是初步了解了案情,为庭审小结的准确、全面,也为缩短庭审时间打下了基础。
(3)庭前和解或交换意见。对于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并不需要证据交换,但法官可以通知当事人进行庭前和解或交换意见。审判实践中,多数案件的当事人在法庭用传票通知的情况下,愿意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和解,当事人各方知道法官主持的是和解,不是开庭,所陈述的内容不作笔录,对开庭审理不具有拘束力,因而态度比较诚恳,说话也比较放开,陈述的案件事实比较真实,即便和解不成功,但法官提前了解到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的原因、过程,便于庭前准备对应的方案,促使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举证、质证与庭前和解、交换意见中的情况更加接近,再加上向当事人各方有目的询问,达到庭审小结更进一步的接近客观事实,从而促成当事人各方在庭审中调解。姜堰法院民二庭近三年来,90%的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其中三分之一的案件是在庭前通过和解、交换意见,调解或撤诉结案的。另有三分之一的案件是在庭审中调解的。
2、庭审询问是做好庭审小结的关键
庭审小结的材料来源于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陈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等。庭前阅卷着重于对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已提交证据的审查归纳,此时法官只是形成感性认识。开庭审理虽是法官主导下的当事人证据展开和陈述对弈,但是当事人一方并非全面、客观地回复案件事实。庭审中当事人间的相互发问,当事人、法官分别向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员、审计人员等的询问和法官向当事人的询问,绝大多数不知道相对方的内容。因此,庭审中的询问就很有必要,对查明案件事实常常起到补充作用,有时甚至起到关键作用。
当事人发问与法官询问也有区别。当事人向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审计人等人员的发问,须经法庭允许后才能发问,当事人具有被动性,况且当事人在庭审中的发问,显然总是针对相对方的不足,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向对方发问;法官向当事人及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审计人等人员的询问,具有主动性,处于中立地位,法官的询问不仅要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还要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
如前所述,当事人的诉辩、举证,在庭前已有充分的准备,即使发表的质证意见,大多数也是有备而来,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审计人等人员在出庭前对申请方的询问,基本上是心中有数,但对相对方和法官是否询问,询问什么,则是意想不到。另外,一方当事人对相对方和法官突如其来的询问,往往是措手不及,此时被询问人回答的情况,一般是比较真实的或拒绝回答,从而使法官对当事人各方所举的证据产生心证,对案件的事实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庭审的小结亦更能客观、全面。所以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除了争议的焦点外,对案件的重点、难点,庭审中要引导当事人各方相互发问,必要的情况下,法官应主动询问当事人,特别是当事人未涉及的又是案件的重点、难点,促使其不由自主地陈述案件真实的案情。
(五)指出庭审小结应注意的问题。
1、庭审小结是判决书的基础不是模版。判决书既要以庭审小结为基础,又应忠实于庭审小结,庭审小结的内容应多于判决书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法庭的认证和说理部分,因为庭审小结中的举证质证和法庭的认证需要具体,说理部分需要充分、全面、透彻,目的是让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听明白。判决书则有其自身的结构要求,碍于表述上的限制,具有概括性。判决书上查明的案件事实、适用的法律,除语言结构的调整,不能与庭审小结相矛盾,但又不能照抄庭审小结。
2、庭审小结不能流于形式,为小结而小结。当简则简,突出重点,以查明案件事实说明道理为目的,谨防节外生枝。对于简单的案件不必要分诉辩小结、举证质证小结、辩论小结,作一个综合小结即可,总之应因案而异,不能千篇一律。
3、庭审小结应层次清楚,用语简洁,应尽可能地用法言法语,用中性词,最好用当事人使用过的语言,以防产生歧义,口音要清楚,语调要适当,以便能引导当事人尽可能地用法言法语,让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感到亲切、客观、公正,听得明白,同时也便于书记员的记录准确、全面。
(六)强化庭审小结的管理
庭审小结在以往的审判工作中并未作为一项要求提出,有些法官作小结是自发的,或者是作为一种工作方法,并非作为硬性任务固定下来,因而在工作中一些法官不习惯,甚至不以为然。要想使庭审小结作为推动司法能力提高的关键之举并长期有效,并非一般号召所能办到的。为此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推动庭审小结工作落地生根。姜堰法院除加强引导外,最关键的举措就是将庭审小结的考评纳入法官综合能力考评的重要内容,且制定了相关制度以保证落实,使自发变为自觉,使提倡变为制度。
1、制定庭审小结考评规则,使之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姜堰法院每年初在修订法官考评办法的同时,不断完善法官庭审小结考评规则,使之作为一项正常性、连续性工作。考评采取100分制,一案一表加权平均即为该法官的得分,其内容有五项,一是既准确又简明地归纳当事人的诉辩称要点、无争议事实及本案的争议焦点;二是正确阐明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作必要的释明和分析;三是灵活运用证据规则对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必要分析,阐明证据与事实采信与否的理由;四是依据当事人讼争的事实与证据,围绕争议焦点,运用法律和经验法则进行必要的逻辑推理和辩证分析,全面阐述支持与否的理由;五是裁判引用法律是否正确,结果是否公正,有无漏判,裁判主文是否有歧义等。由于将庭审小结考评作为法官能力业绩考核的一项内容,每个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均能自觉地、有意识地根据规则的要求做好庭审小结。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考评成绩,承办法官、审判长、合议庭其他成员按4、4、2的比例记入各人名下,目的是增强合议庭的集体合力,同时又体现了工作量和责任。
2、采取多种形式考评庭审小结
考评方式是否科学合理,也是庭审小结能否落实的一个重要方向。如果是走形式、图表面,那么法官在实际工作中肯定也是应付一下而已。为此,姜堰法院通过研究审判规律,采取了以下几种方式予以考评:
(1)法官自报与考评机构随机抽取相结合。即由法官在年度内所审结的案件中自选自己认为最好的,同时考评机构在该法官已审结的案件中任选一至二个案件进行考评。每个法官每年办案都在100件以上,全院在5000件以上,每件都考评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如果仅考评个人自报的,法官有可能只重视考评的案件,为投机取巧开方便之门,而采取自报与随机抽考相结合、点与面相结合,既能解决客观不能,又能防止投机取巧,也能较为全面地了解法官庭审的水平,从而促使法官认真做好每个案件的庭审小结。
(2)书评与庭审观摩相结合。书评是事后的考评,而现场观摩则是现场直播,这种考评方式更直接、更准确、更有说服力,也更有推动力。为此,姜堰法院将书评与庭审观摩并重,在看卷宗考评的同时,每年均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进行现场观摩。该院民二庭还专门制定了庭审考评细则,并将每个案件的开庭时间、地点予以公示,方便考评机构和其他法官现场观摩。这样使法官开庭前不得不认真准备,非常重视庭审考评的要求,特别是把综合的庭审小结放在更突出的位置。
(3)领导考评与审判管理办公室、法官考评相结合。无论是对自报的、随机抽取的,还是书面的、现场观摩的,均由院领导、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管理办公室和其他法官组成评委。其目的,一是从不同的角度看一个庭审小结能否全面地反映其水平,也更能发现庭审小结中存在的问题;二是能使考评更公正,亦使法官更信服,改变过去那种总是由领导评下级的做法,让考评更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从而使庭审小结更具有活力。
3、正确使用考评结果
考评结果如何使用是庭审小结工作能否坚持的关键。如与其利益挂钩则有原动力,如无则缺乏激励机制而渐渐萎缩。为此,姜堰法院十分重视庭审小结考评结果的运用。一方面作为法官司法能力的体现,另一方面与奖惩、晋升挂钩,从而为庭审小结工作的强化注入了不尽动力。其主要方法:一是每次考评后进行分析点评,审判管理办公室通过查卷宗每季度点评一次,院每半年讲评一次,并将考评结果进行书面通报;二是开展评比活动,对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三是作为法官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主要体现在法官业绩上,庭审小结的考评结果占法官业绩的五分之一;四是对多次庭审小结考评较差的法官限期达标,否则离岗培训。由于措施得力,姜堰法院的法官已把庭审小结提高到与案件质量同等重要的位置。
二、实施效果
由于推行了庭审小结,姜堰法院的案件质量和效率得到了同步提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03年以来,上诉、申诉、上访率逐年降低,调解率和当事人的自觉履行率明显提高。2007年与2003年相比,该院判决率下降12%、上诉率下降9%、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下降到1.2%,投诉率下降5%,调撤率上升10%,2007年当庭结案率为87%,案均审理天数由原来的43天降到31天。现在“每庭必小结”已成为该院法官的共识,当事人也更加服判息诉,使司法权威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中日益提高。
三、推广价值
和其他任何一项改革一样,在庭审小结推行之初也产生了很多不同的声音,面对来自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反对意见,该院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动员,以试点为抓手逐渐铺开的形式,让法官清醒地认识到运用好庭审小结,将使庭审活动连贯、有序地进行,直接体现了法官的分析判断和驾驭庭审的能力,对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庭审小结是诉讼法应有之义
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将法庭审理程序分为调查、辩论、评议、宣判,没有直接规定庭审小结。中国属于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诉讼中奉行的是职权主义,随着对单纯职权主义不能适应现代法治要求的逐步认识,我国审判方式改革也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如何在诉讼中体现职权的正当性成为改革的重要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1日公布施行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首次明确了法官在开庭审理中要进行庭审小结,其目的是追求公正与效率,构建和谐社会,由于庭审小结良好的社会效果,并没有被局限于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而是被法官广泛地应用到各种诉讼程序中。无论是各级法院审判人员,还是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以及社会民众都不同程度地肯定庭审小结,由此充分说明庭审小结符合审判工作的规律。
(二)庭审小结是法庭审理的必须内容
法庭审理是在合议庭、独任庭主持下由各方当事人参加的诉讼活动。如果一个庭审从开始到结束,法官只是听当事人陈述,而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无必要的引导、小结,法官的作用难以体现,庭审的功能也根本不能实现,而且目前我国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相对薄弱,普遍存在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法官适时地进行庭审小结引导诉讼是非常必要的。从一般工作规律看,一个工作阶段完成后,总是要进行必要的阶段小结,为下一阶段的工作顺利进行提出要求、指出重点。法庭审理比一般工作更规范,必须循序渐进,如果任由当事人对弈,那庭审将无重点、无期限,也就无正义、无效率,法庭适时的小结能起到承上启下的功效,使庭审有张有弛。
(三)庭审小结是案结事了的必然选择
庭审小结能使当事人知道各自的对与错,有利于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即使调解不成,也能使当事人看到法官的判断过程,不仅实体上公正,而且程序上公平,增强裁判的说服力,法官在庭审小结时还可以对当事人不诚信、不守法的行为进行教育,使之明理知错,达到改错守法的效果,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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